徐州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徐工院教发〔2019〕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创业能力以及综合素质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学科竞赛、创业实践等活动,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依据本办法规定参与相关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取得相应成果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三条创新创业项目。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第四条学科竞赛。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和创业大赛,获得相应成绩及奖项。
第五条科研成果。学生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第六条技能认证。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参加各类等级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或达到一定成绩分数;参加相应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技能证书或成绩证明。
第七条文体活动。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的文化(演讲、辩论、音乐、书法、摄影等)和体育比赛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
第八条学术交流。学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会议上做大会报告、做墙报展示或学术论文被收入论文集;参加校级以上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并提交后续研学材料(如2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评论等)。
第九条社会实践。学生应征入伍并光荣退役;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各类公益和社团活动等。
第十条创业实践。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创业沙龙、培训、实训、论坛、讲座等实践活动并获得相关证明;学生在校学习或休学期间自主创建公司,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并顺利运营。
第十一条其他经学校审核认可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研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方案制定、学分认定终审、评估检查、争议仲裁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三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开展、学分认定等工作,组长由分管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学院根据认定范围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对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认定,经公示后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学分记载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4月份集中对二年级以上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学院应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个人档案,并及时向学生反馈认定结果。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足4学分的学生不能毕业,超出部分可以置换选修课程学分,最多置换6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项成果只可申请认定一次;同一项目再次获得更高级别奖励,以补差的方式认定学分。
第二十条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与学校其他文件产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徐州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设置标准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10月15日